偏政办发〔2017〕54号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偏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偏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偏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明确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偏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类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提高水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县总工会主席、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局(质监)、供电公司、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公安局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下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指令。
(3)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动,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联系和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
(5)提供指挥部决策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6)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承担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预案,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以及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协助维护事故救援现场秩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状况资料,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进行现场救治,指挥将伤员转送医院抢救,为抢救伤员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处置和监督管理。
县市场局(质监):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理。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源及用电管理的保障和控制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职工及受影响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员的撤离、疏散和善后工作。
县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公司保障事故灾难现场的无线电通信畅通。
县新闻办: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保证事故报道导向的正确性。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现场施救、现场警戒、治安保卫、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单位职责: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2.3 工作机构县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电话:7629269),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安监局有关科室和县直有关部门相应科室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县救援指挥部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县救援指挥部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指挥部的指令。
(5)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4 专家机构
县救援指挥部设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加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
(2)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IV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2 预测预警系统
(1)县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实施处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乡镇安监站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险程度,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3.3 预警预防行动
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信息确认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发生非煤矿山一般(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上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它有关部门、有关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启动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时,上报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处置、增援。
4.2 应急响应
4.2.1 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县救援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3)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
4.2.2 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根据县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安监局上报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4.2.3 指挥和协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县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
县救援指挥部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制定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现场抢救工作,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4 紧急处置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申,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应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矿山安全防护用品,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4.2.6 应急联动县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县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县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由县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县政府办牵头。
(2)施救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生、抢险、排险等工作。由县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国土资源局、市场局(质监)、供电公司、技术专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抢险队伍等组成,县安监局牵头。
(3)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由县卫计局及相关部门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县卫计局牵头。
(4)疏散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县公安局牵头。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的通信、交通、食宿保障,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县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县财政局牵头。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环保局牵头。
(7)专家组:提供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5 紧急处置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根据非煤矿山的危害程度,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涉及的人员。
5.2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5.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4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或将伤员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5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企业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的畅通无阻,保障供电及通讯畅通。
5.6根据抢险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若出现剧急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书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涉及跨乡镇、跨领域影响到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领导小组协调,影响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7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6.3 救灾报告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6.4 总结报告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应急响应结束15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讯联系方式,保证一旦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应急响应期间,县直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县安监局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350-7629269。
事故发生地无线电通信线路中断,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无线电应急通信网,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非煤矿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7.2.2应急队伍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建立长期依托关系。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县安监部门或其余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7.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4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护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非煤矿山医疗卫生服务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2.5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7.2.6治安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辖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2.7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8.2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县安监部门和其余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4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急救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报县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和奖励。
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沟通与协作
县安监局、各非煤矿山监管部门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