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线上投注欢迎您!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

偏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来源:偏关县政府办时间:2017-05-17 编辑:王跃 点击数:

偏政办发〔2017〕42号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方针和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3  突步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应急响应

  4.1预案的启动

  4.2应急反应原则

  4.3分级反应

  4.4应急反应的终止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惩

  5.3抚恤和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人员健康保障

  6.5法律保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忻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变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在全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 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 0 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 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 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

  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

  (2)腺鼠疫在全县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 -19例;

  (3)霍乱在全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全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观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为加强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成立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文秀(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高  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岳广厚(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 刘  森(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在勤(县发改局局长)

  贾锐军(县教科局局长)

  万永富(县民政局局长)

  董二万(县财政局局长)

  胡高峰(县人社局局长)

  梁晓光(县交通局局长)

  刘文斐(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贾贵如(县林业局局长)

  沈俊杰(县环保局局长)

  刘根爱(县电视台台长)

  王培洲(县市场局局长)

  谢普新(县气象局局长)

  周吉小(县公安局副局长)

  吕志成(县卫计局纪检组长)

  胡新春(县卫计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岳广厚兼任。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环保局、县市场局、忻州市老牛湾风景区管理中心、县爱卫办、驻偏武警中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卫生监督,并检查、督导其落实情况;并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把握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导向,实事求是的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并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等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封锁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

  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

  接触者,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

  费,确保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

  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器材等物资储备;负责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

  落实对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凋有关部门和

  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

  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

  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

  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落实传染病病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必要的医疗补助金。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

  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

  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

  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

  县农委: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开展与人类接触

  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卫计行政部门

  通报有关动物疫情情况,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县文化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应急行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跟踪报道防治工作进展和动态。

  县市场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助做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工作;协调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忻州市老牛湾风景区管理中心: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负责医院污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向卫计行政部门

  通报环境污染事件。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的天气保障

  服务,参与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变的分析预测。

  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

  害”等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

  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驻偏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

  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的设定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

  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占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1.3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急指挥部的设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

  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演练;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偏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传染病、计划免疫、卫生监督、地方病、临床医学、健康教育、社会学等专业专家组成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应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县卫计、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畜牧兽医站、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负责制定与各自职责相关的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及有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  预警

  县卫计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1.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食

  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在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3.1.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首次报告应在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的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

  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县卫计行政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根据县卫计行政部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4.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2.2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

  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

  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

  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

  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

  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4  县卫计行政部门,接到相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必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分级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办、卫计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级、红

  色预警)

  (1)县应急办应急反应:根据市应急办的指令,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及省、市应急指挥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处理结果及进展;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2)县卫计局的应急反应:根据市卫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协助国家、省、市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全县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调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进展;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3)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乡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在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I级  橙色预

  警)

  (1)县应急办应急反应:根据市应急办的指令,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保证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做好新闻宣传引导工作。

  ( 2)县卫计局的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卫计局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开展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认工作;依法救治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各县乡镇卫生院通报情况。

  (3)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根据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乡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在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II级、黄色预警)

  (1)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办报告,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予以支持。

  (2)县卫计局的应急反应:在发现或接到较大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省卫计委报告;立即组织专家组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消毒、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办和省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省卫计委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3)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IV级  蓝色预警)

  (1)县级公共卫生应急机构反应: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应根据卫计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应急办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县卫计局的应急反应: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向县政府、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与事件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本区域相关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治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预防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本级政府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综合预防措施。

  (7)服从县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4  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决定。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认证,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计委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由省应急办决定,并向卫计委报告。

  (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计委提出应急反 应终止建议,由市应急办决定,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卫计局提出终止建

  议,由县应急办决定,并向市卫计委报告。市卫计委根据县卫计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 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呈报县应急办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县人民政府和卫计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和通讯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疫情报告系统,实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为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乡(镇)

  应依托乡镇卫生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均建传染病病区,县人民医院的传染病区为县传染救治机构,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职业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组建原则

  县卫计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为1 0人左右。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县人民医院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县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县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6.1.4  演练

  县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根据国务院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人民政府的卫计、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与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商量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

  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

  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

  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县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县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多人的相关责任。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县人民政

  府审批发布。

  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点击数: 打印文章